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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建立京津冀一体化农作物品种审定机制的意见马斯箭竹

发布时间:2022-08-03 16:33:16 来源:薯鑫农业网

关于建立京津冀一体化农作物品种审定机制的意见

京农发〔2015〕53号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和农业部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》的规定,为进一步落实国发8号文件(2011年)和国办发109号(2013年)文件精神,贯彻中央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战略,增强省市间交流合作,形成产业发展合力,北京市农业局、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河北省农业厅本着亲、诚、惠、容的理念,在保留京津冀依法独立开展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基础上,建立京津冀一体化农作物品种审定机制。 一、京津冀三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水稻、小麦、玉米、棉花、大豆、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相适应区域的试验区组、试验方案和品种审定标准,实行统一审定,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(鉴定)互认。 二、设立京津冀一体化品种审定委员会。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三省市推荐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推广、管理、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,京津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主任。品种试验审定实行三省市轮流主持制度。 三、京津冀一体化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京、津、冀种子管理(总)站,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站长为主任。 四、在京津冀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申请者),可以向京、津、冀任一种子管理(总)站提出申请。参试品种由京、津、冀种子管理(总)站共同推荐,并由当值省市种子管理(总)站负责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,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。 五、当值省市种子管理(总)站牵头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,检查试验质量、鉴评试验品种表现,并形成考察报告。 六、抗逆性鉴定、品质检测、DNA指纹检测、DUS测试、转基因检测统一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。 七、京津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区试点的试验补助经费,品种审定会议费用由当值省市种子管理(总)站负责。 八、审定通过的品种,由京津冀一体化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,京津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公告,在京津冀审定范围内推广应用。审定未通过的品种,由接收申请的种子管理(总)站书面告知申请者。 九、京津冀一体化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品种的退出依据农业部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》的规定,由京津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公告退出。 北京市农业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厅 2015年4月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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